101年3月4日-民法行政法勞基法基礎班-講授大綱
2012-02-23
勞基法、民法、行政法讀書會基礎班
101年3月4日- 講義目錄
壹、自然人與法人之區別
貳、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別
參、民法上「物」之定義
肆、權利之概念與分類
伍、法律行為之定義
陸、行為能力之定義
柒、意思表示之定義
捌、條件及期限
玖、代理之意義及要件
拾、期日與期間之區別
拾壹、權利之行使
拾貳、消滅時效
附錄:
1、民法總則及立法理由
2、民法總則施行法及立法理由
上課時間:上午9時至5時(星期日)
上課地址: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6
連絡人:戴班長0935523758
教學方式:以勞基法逐條教學連結民法、行政程序法討論實
務案例,適合初學者。
費 用:
會員:季繳3000元
非會員:季繳3900元(含指導費、場地、午餐、茶點)
【課程為連續性請勿缺課,第一次上課後已繳費用概不退還】。
附 註:
1、如有個案分享請先e-mail:lan6550@yahoo.com.tw
內容以備整理。
2、請帶六法全書、勞工法規輯要。請自備環保杯筷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