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1年4月7日開班-法令實務研究班-講授大綱
1. 土地借名登記適用民法上委任相關規定,原告提返還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訴訟,三審謂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原告勝 2.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觀念早破,家暴父要配偶子女負扶養費,高院 判子女只須月付1052元 4.申請失能給付遲延利息遭拒絕,繼續依法院大法官見解訴願中 5.夫妻判決離婚妻為債權人夫為債務人,夫將房舍抵押給妹妹妻請求 塗銷登記,三審判決雖有通謀仍能清償不得塗銷. 8.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是定期給付涉訟,裁判費繳納超過十年者以十年 計算,勞工未依規定繳裁判費遭法院駁回 9.勞保被保險人洗腎申請失能給付,勞保局訪查後取消資格給付不給, 求助專業代理協助處理各項事宜,取消資格部分敗失能給付部分勝 10.派遣勞工堅持請病假派遣公司困擾,運用勞動法專業知識處理勞 動契約,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再依法資遣 ※認識最新法令: ※新聞彙集: 3.就保被保險人在職期間執照借配偶開業,遭公司資遣失業認定時勞
保局拒絕理賠,行政法院撤銷處分謂法院不適用解釋函
6.客運駕駛年內違規過多遭公司解僱,違規後解僱前發生職災勞工
認無效,三審判公司敗謂醫療期間不得解僱
7.76歲消防局顧問投團體保險發生意外,被保險人年齡非意外險契約
必要之點,國泰人壽依民法88條撤銷意思表示,最高法院認定契
約有效國泰人壽應賠
上課日期:101年4月7日(星期六)
上課時間:上午9時~17時
上課地點: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6
報名電話:0935523758戴洽
費 用:每次1200元(含指導費、場地、講義、午餐、茶點),
第二次以後採季繳3300元(3×1100每季一次)
如採月繳為1200元。
附 註:1、如有個案分享請先
e-mail:lan6550@yahoo.com.tw內容以備整理。
2、請帶六法全書、勞工法規輯要。請自備環保杯筷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