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書會
101年7月7日開班-法令實務-講義目錄
2012-06-28

法規讀書會10177日開班

法令實務班-講授大綱

1.  團保被保險人車禍受傷理賠遭拒絕,正常人頸椎為前屈50

後仰60度,加註7頸柱完全強直字句僅供參考,法院判喪失

範圍2分之1以上應賠

2.勞工上班途中車禍留停遭解僱,向勞委會申請職業病二次鑑定,

  三審依據鑑定結果認定是職災

3.健保局進行財稅比對保費逕調受阻,紅利發放所得稅法上係應

課稅項目,承保查核業務紀錄非法律僅供參考,最高行政法院仍

判決投保單位勝訴

4.勞工保險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已修正,疾病促發惡化與作業有

因果視為職業病,訴願會謂應查肝炎促發惡化與工作關係

5.酒駕肇事發生車禍法院判過失傷害,刑事庭移送附帶民事訴訟

至民事庭,被害人依法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地院判加害人應

賠償天價3300萬元

6.100年71日後勞基法處罰金額提高,修法前資方違法修法後

市府予限期給付,訴願會撤處分謂應依修法後裁罰基準罰

7.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事由,至遲誤訴願期間得以書

面申請回復原狀,申請人提訴願再審勝將原訴願決定撤銷

8.傷害保險被保險人身體殘廢理賠遭拒,外來突發事故致使病情惡

化亦應理賠,三審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台中分院

9.未保強制險車輛交通事故肇事傷人,和解不含強制險特補基金理

賠不足,要求公司及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,簡易庭判投保是公

司業務應連帶賠

10.定作人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負賠償責任,大樹有白蟻學校未處理勞

工墜落受傷,掌握重點雇主及定作人分別賠償損害

※認識最新法令:.

※新聞彙集:

上課日期:10177(星期六)           

上課時間:上午9~17

上課地點: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13樓之36

報名電話:0935523758戴洽

  用:每次1200指導費、場地、講義、午餐、

茶點),第二次以後採季繳3300元(3×1100每季一次)

如採月繳為1200元。

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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