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讀書會101年7月7日開班
法令實務班-講授大綱
1. 團保被保險人車禍受傷理賠遭拒絕,正常人頸椎為前屈50度
後仰60度,加註7頸柱完全強直字句僅供參考,法院判喪失
範圍2分之1以上應賠
2.勞工上班途中車禍留停遭解僱,向勞委會申請職業病二次鑑定,
三審依據鑑定結果認定是職災
3.健保局進行財稅比對保費逕調受阻,紅利發放所得稅法上係應
課稅項目,承保查核業務紀錄非法律僅供參考,最高行政法院仍
判決投保單位勝訴
4.勞工保險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已修正,疾病促發惡化與作業有
因果視為職業病,訴願會謂應查肝炎促發惡化與工作關係
5.酒駕肇事發生車禍法院判過失傷害,刑事庭移送附帶民事訴訟
至民事庭,被害人依法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地院判加害人應
賠償天價3300萬元
6.100年7月1日後勞基法處罰金額提高,修法前資方違法修法後
市府予限期給付,訴願會撤處分謂應依修法後裁罰基準罰
7.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事由,至遲誤訴願期間得以書
面申請回復原狀,申請人提訴願再審勝將原訴願決定撤銷
8.傷害保險被保險人身體殘廢理賠遭拒,外來突發事故致使病情惡
化亦應理賠,三審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台中分院
9.未保強制險車輛交通事故肇事傷人,和解不含強制險特補基金理
賠不足,要求公司及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,簡易庭判投保是公
司業務應連帶賠
10.定作人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負賠償責任,大樹有白蟻學校未處理勞
工墜落受傷,掌握重點雇主及定作人分別賠償損害
※認識最新法令:.
※新聞彙集:
上課日期:101年7月7日(星期六)
上課時間:上午9時~17時
上課地點: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6
報名電話:0935523758戴洽
費 用:每次1200元(含指導費、場地、講義、午餐、
茶點),第二次以後採季繳3300元(3×1100每季一次)
如採月繳為1200元。
附 註:
1、如有個案分享請先
e-mail:lan6550@yahoo.com.tw內容以備整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