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1年9月8日開班-法令實務研究班-講授大綱
1. 貨運公司靠行駕駛資遣雇主要求資遣費,勞工車輛登記公司
名下營運為信託關係,雇主有第十四條事由勞工即可終止契
約法院判勞工資遣雇主合法有資遣費權利
2. 勞工遭資方裁減資遣自願加保於勞保局,受僱運輸公司發生
車禍死亡領遺屬年金,依職保法再申請家屬補助十萬元遭拒
絕,訴願會謂領勞保領職保補助併存處分撤
3. 汽車交通事故產險公司承保汽車遭撞,取得賠款同意書依保
險法行使代位權,提供證物地方法院亦依職權調閱資料,
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零件折舊法院判賠
4.保險契約國內定約國外車禍適用我國法律,酒精濃度超過規定
標準以測試檢定時為準,0.05%未超過標準法院判新光應賠1100萬
5.職災傷病已治療終止領勞保失能給付,勞工依診斷書高市府依
解釋函罰雇主,公假應給工資公傷假應給補償金有異,訴願會謂
勞工可做間歇性治療撤處分
6. 電子公司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明定對全年工作無過
失員工發年終獎金,勞工主張平均工資少算請求退休金差額,
三審廢二審認定年終獎金發二次為工資
7.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學說有爭議,違約侵害人身權得依侵
權請求損害賠償,最高法院判決債權人得以擇一行使權利
8.保全員工時長過勞造成心臟病發中風,申請勞保職災傷病失能給
付職保補助,勞基法職災補償法院監護宣告皆完成
9.勞工離職退保後一年內心肺衰竭身亡,家屬申請死亡給付勞保局
核定不給付,雖無就診紀錄經醫理見解推斷應給付,專業處理勞
保局重新審查發給111萬
10.勞工受僱單位與申報加保單位不同,職災醫療期間退保後繼續
加保遭拒,訴願會撤處分謂可繼續加普通保險
※ 認識最新法令: ※新聞彙集:
上課日期:101年9月8日(星期六)
上課時間:上午9時~17時
上課地點: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5
報名電話:0935523758戴洽
費 用:每次1200元(含指導費、場地、講義、午餐、茶點)
第二次以後採季繳3300元(3×1100每季一次)
如採月繳為1200元。
附 註:1、如有個案分享請先e-mail:
lan6550@yahoo.com.tw內容以備整理。
2、請帶六法全書、勞工法規輯要。
3、請自備環保杯筷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