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類別 |
請領給付要件 |
給付標準 |
說 明 |
生育給付 |
1 加保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加保滿181日後早產者 |
每胎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二個月、按胎數比例發給 |
1.限女性被保險人請領 2.前已懷孕退保一年內因同一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亦可請領。 |
傷病給付 |
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。 |
50% (例:住院10天.平均薪資30000元÷30×50%×7=350) |
住院治療自第4日起算每15天給付一次,以6個月為限。但年資合計滿一年者最長12個月。請領普通傷病補助,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。 |
失能給付 |
1 普通傷病經治療終止後或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,身體遺存障害,適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項目,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或不能復原者。 |
a.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等級及標準給付之 。 b.年金請領依投保年資之1.55%計,不足新台幣4,000元者按4,000元發給。 |
共分十五級,最低30日,最高1,200日。 4×6照片(有比例尺) |
老年給付 (老年年金)
OR
老年給付 (一次給付)
老年給付 (一次給付) |
a.民國46年次(含)以前出生之被保險人,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。 b. 民國46年次(含)以前出生之被保險人,年滿60歲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。 2、男性加保年資合計滿15年且年滿55歲退職者。 |
1.老年年金給付:依據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計算,每滿一年按月投保薪資之1.55%計算。未滿一年按比例計。
1.老年一次給付:按加保年資以退職當月起,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,加保未滿一年,按實際月數採比例計算。 |
1.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退職年齡為60歲,民國47年次出生之被保險人調為61歲,每二年調整一次,110年62歲,依序至116年為65歲(民國51(含)年次出生)。 1.加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,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份,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,六十歲以前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。 |
本人死亡給付 |
1年資合計未滿一年: 遺屬津貼- 10個月 喪葬津貼- 5個月 |
遺屬津貼受益人請領順序: 98.1.1前有保險年資者得另選遺屬年金;98.1.1以後第一次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不得選擇一次死亡給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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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年資合計已滿一年未滿二年: 遺屬津貼- 20個月 喪葬津貼- 5個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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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年資合計已滿二年: 遺屬津貼- 30個月 喪葬津貼- 5個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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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死亡時無遺屬者: 喪葬津貼- 10個月 |
由負責埋葬之人檢具證明文件申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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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屬死亡給付 |
1父母或配偶死亡,喪葬津貼- 3個月 |
兄弟姐妹同為被保險人時,請領父母死亡給付,以一人請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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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年標準年金請領年次 |
46年次前出生者年滿60歲 47年次前出生者年滿61歲、48年次62歲以此類推至51年次者為65歲 |
51年次(含以後出生者)皆為65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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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|
除老年給付外皆以事故發生當月起6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 |
1.老年一次給付為最後三年之平均投保薪資計算 2.老年年金、一次金以歷年最高60個月之平均投保薪資計算 |